宋城

宋代的知州知府知县相当于现在什么职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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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弄清这个问题,就需要弄清宋代的地方行政建制:

严格地说,宋朝的地方实行州、县两级建制。州级行政系统包括府、州、军及领县的监,县级行政系统包括县、军使及隶属于州军的监。

一、州级行政单位

北宋前期,地方行政系统基本沿袭唐、五代旧制。从神宗时期开始,出现了较多变化。府、州、军、监,一般地说,宋朝在地方设置府、州、军、监一级行政机构。北宋初,共设府、州、军、监个。

仁宗初,设个。神宗熙宁八年(),减为个。徽宗时,增至个,南宋个。

1、府

唐朝的府设置较严,如果不是为了提高都城的地位,便是为了将皇帝驻跸之地予以升格。尽管唐朝设府不过10处,但开启了后世府制的先河,对后代的地方制度发生重要影响。宋初承袭唐制,也在地方实行府制,但置府条件放宽很多,只要属于军事上或经济上比较重要的城市,都尽量设府加以统治,而且与日俱增,以致府在地方行政上的地位和功能,与普通州、军几乎没有两样。

北宋最多时共有府34,其中为京府4,次府即普通府30。四京府为东京开封府(都城汴京)、西京河南府(洛阳)、南宋应天府(宋城)、北京大名府(大名、元城)。东京系沿后周之制,西京因后梁和后晋之旧,南京则在宋真宗大中祥符七年()升建,北京在仁宗庆历一年()升建。次府如颍昌、真定、太原、京兆、河中、凤翔、江宁、江陵、成都、兴元等府。四京府的地位在普通府、州之上。南宋时,共设42府。

宋朝还实行“藩府”制,将行在府和陪都以及一些重要的府州定为藩府。神宗熙宁间,大藩府有三京(除汴京以外),京兆、成都、太原、荆南、江宁府,延、秦、扬、杭、潭、广州,共14处。南宋时,藩府有三京、颍昌(即许州)、京兆、成都、太原、建康(即江宁)、江陵、延安、兴仁(即曹州)、隆德(即潞州)、开德(即澶州)、临安府,秦、扬、潭、广州,共18处。藩府较“节镇”稍高一等,在大臣出任地方官和官员的职田方面有密切关系。

2、州

宋初承袭唐制,在比较重要的城市设州。北宋初,设州个。神宗熙宁八年(),减为个。

宋朝州的等级大致有两种划分,第一种是分为节镇(节度州)和防御州、团练州、刺史州四个等级,不仅表明州的重要程度,而且决定州的官厅设置;此外,这些等级名称又作为官称,用做一些武官的官阶,与各州实际毫无关系。第二种是分为雄、望、紧、上、中、下州六个等级。

凡4万户以上者为上州,2万户以上者为中州,不满2万户者为下州。另外,还有称为“化外”的羁縻州。

3、军

宋朝承袭唐、五代旧制,在军事要地设置军。五代后梁和后晋为了防制契丹,或加强对某一地区的控制,个别设置军。后周时,设军6次,皆寄治于县,隶于州。宋朝开始较多设军,神宗熙宁八年达27处。

军的地位略低于州,所谓“地要不成州而当津会者,则为军”。军分为两个等级,即军和军使,两者的区别在于,军与府、州、监同级,而军使实际只是县级行政单位,因为种种原因,需要增加事权,才加军额,其行政长官仍为知县。

所以,实际上是“知县兼军使”。但军使毕竟地“当津会”,事权重于县。所以,军使的地位“在县之上,军、监之下”。此其一。军与府、州、县一样,隶属于路;军使则隶属于府、州。如枣阳军原为随州枣阳县,升为军后,又降为军使,只令知县充军使,仍隶属于随州。此其二。

军之下有一二属县,而军使一般则仅辖倚郭县。此其三。军和军使,都是当时的地方行政单位之一。

4、监

宋朝沿袭唐、五代旧制,在坑冶、铸钱、制盐、牧马之地置监。五代时,因这类监官的职权往往超过县令,乃有以监兼领县政的制度。于是监逐渐成为地方行政单位的名称。宋朝又进一步扩大其管辖区域,设置属县,增加其行政权力,使之成为与府、州、军同级的行政单位。

神宗熙宁八年,仅设4监,后来逐渐增多。元丰时,增至56监。宋朝的监可以分为三个等级:第一等是同下州的监,第二等是隶属于府、州的监,第三等是隶属于县的监。第一等监实际只是县级行政单位。

神宗元丰时,同下州的监有4处,如荆湖南路的桂阳监,成都府路的陵井监,梓州路的富顺监,夔州路的大宁监。这一等的监一半除有倚郭县外,还有属县以及户口。如桂阳监有平阳和蓝山两县,共有主户户、客户户。这一等监的另一半没有属县,但也有户口。如富顺监共有主户、客户户;大宁监共有主户户、客户户。表明这些监还管辖许多居民,显然还有治理民政的职责。

隶属于府、州的监则没有属县,但也带有民户。如西京阜财监、徐州利国监、兖州莱芜监、卫州黎阳监等,共33处。隶属于县的监,仅处于乡、镇的地位,只是一些规模较小的矿冶、制盐场所。如商州上洛县阜民监和洛南县铁钱监,杭州钱塘县盐监和盐官县盐监等,共19处。

二、县级行政单位

县、镇、寨-——宋朝在府、州、军、监之下又设置县一级行政机构,是地方行政区划两级建制中最基层的一级。县以下,在居民稠密和工商业稍为发达或地形险要之地设置镇、寨。

1、县

宋朝承袭唐、五代旧制,以县为地方行政的最低层级。宋太祖开宝九年,共有县个;仁宗初,共个:神宗熙宁八年,合并为个。将县分为赤、畿、望、紧、上、中、下七个等级。宋太祖建隆元年,分为八等,中等增加中下等。

京都所治之地称赤县,京城的旁县称畿县,户以上称望县,户以上称紧县,户以上称上县,户以上称中县,不满户称中下县,户以下称下县。后来取消中下县这一个等级,将不满户以下都列为下县。

2、镇、寨

宋沿隋、唐之制,各县在居民稠密、交通重要、工商业稍为发达的地点设置镇。最初实行镇将制,每防人为上镇,人为中镇,不满人为下镇。后收回镇将之权归于县,另由朝廷委派镇官。宋朝著名的镇,如东京祥符县陈桥镇、密州板桥镇、秀州华亭县青龙镇、无为军庐江县崑山镇、真州扬子县瓜步镇、通州海门县崇明镇、濠州定远县藕塘镇、建州建阳县麻沙镇、太平州黄池镇、饶州浮梁县景德镇等。

在地形险要、必须驻兵扼守防御的地点,不论是平原,或是山区、沿海,都设置寨或要冲城。如南宋绍兴府余姚县的眉山和二山、庙山各寨,“皆系沿海控扼去处”。黎州的安静寨、要冲城、盘陀寨,也分设在本州各“形势控扼处”,与少数族接境的“紧靠边界瘴烟之地”。

三、知府与知州

知州的全称为“权知某州军州事”,别称“州将”。一般每州一员。宋太祖“始削外权,牧伯之缺,止令文臣权莅”。据王琪记载,太宗曾问宰相赵普:“唐室祸源在诸侯难制,何术以革之?”赵普答道:“列郡以京官权知,三年一替,则无虞。”于是分命朝臣出守列郡。后来,参用文、武官,但以文臣为多。二品以及兼带中书、枢密院、宣徽院职事者,称“判某府、州、军、监”。

河南和应天府、大名府是宋朝的陪都,它们的知府必兼“留守司公事”。太原府和延安府、庆、渭、熙、秦州的知府或知州,则兼经略安抚司使、马步军都总管。定州、真州府、瀛州、大名府、京兆府的知州、知府,则兼安抚司使、马步军都总管。泸、潭、广、桂、雄州的知州则兼安抚司使、兵马钤辖。颍昌府,青、郓、许、邓州的知府和知州则兼安抚司使、兵马巡检。

一般知州也必兼本州提举或主管学事、提举数州兵甲巡检公事。有时少数府、州同时有三名长官。如仁宗庆历初,夏竦最早被任命为判永兴军府兼都部署、经略招讨使,随后陈执中又被任命知永兴军府兼同都部署、经略使,但两人议论边事,意见不合,因而在“分出按边”时,夏竦屯鄜州,陈执中屯泾州。不久,又以范雍为知永兴军府。于是一府出现3名知府或知军,“公吏奔趋往来,想不胜其扰,自昔未尝有也”。当然,这是特殊情况。

担任知州者,有一定的官阶和资历的限制。已在朝廷担任官职而出任知州者,必须是殿试前三名或省元,太学释褐状元,在朝任官较久者;其他未曾任县官之人,不是三丞(太常承、秘书丞、殿中丞)或二著(著作郎、著作佐郎)、权郎,就只能授予通判差遣。

但从神宗时,为了提拔新进,任用一些资序在通判以下的人出任知州,则称“权发遣知州”;如再升迁,则落“权”字匹。仅有监当资序的官员,不得除授郡守。年龄则限定在70岁以下。孝宗初年,规定武臣中正任观察使以上差充知州、府者,称为“知某州、府”;通侍大夫至右武大夫差充知州者,称“充某州”如系应差文臣待制以上人知州、府,称为“权知”;武功大夫至武翼大夫带遥郡差充知州者,则也称为“权知某州”。

如系应差文臣待制以下人知州、府,称为“权发遣”;武功大夫至小使臣差充知州、府者,也皆称“权发遣”。南宋后期的“吏部条法”,规定凡经历两任通判终满,才准许注授知州差遣;如果缺人选注,可以注授第二任通判资序或初任通判之人,但都须从未犯过赃、私罪。

知州,作为一州的长官,有权总理州政。《哲宗正史·职官志》记载,知州负责向辖境的百姓宣布朝廷条制,用教育的方法来引导他们向善,而用刑罚来纠正邪恶。“岁时劝课农桑,旌别孝悌”依照朝廷的法制,管理户口和赋役、钱谷以及审理案件。“凡兵、民之政皆总焉”。此其一。

属县的公事,如果县令和丞不能决定,则负责决断;如果自己也不能决断,则禀告所隶监司及朝廷省部裁定。有关朝廷法令条制,先弄清其意义,认真执行,再发付各县。此其二。

遇有朝廷赦宥,则率须官吏宣读,而后颁布全境。遇朝廷举行祀典,考察所属官员的德才,予以推荐;如发现官员无能、懈怠或违法,则随职事奏劾。遇到水旱等天灾,按照规定赈济和安集流亡人户。州县出现祥瑞和百姓有孝义值得称道者,根据事实向上申报。此其三。

看来知州的职权范围是相当广泛的,几乎无所不包。在政治上,因为各州直隶京师,知州有权直接向朝廷奏事。

在财政上,知州也是主财计者。北宋前朝,各州上供朝廷和转运司调拨的钱物尚无定额,二税也按定的比例留给州郡使用,知州的财政管理尚有一定的独立性。但从神宗时起,先是将各州上供钱物额猛增一倍,随后又创立“无额上供”。到徽宗时,重修上供额,各路比神宗时又增加至十数倍。这样,知州在财计上只是催督二税、收取各种课利等财赋,以便按照定额上供朝廷和本路转运司(南宋时还有总领所),甚至受命调拨给邻州和邻路。

从高宗时开始,规定在知州任满离职时,必须将现管钱物向新任交割,并且要将交割的钱物数目,依照钱物的经常、余羡、支用、起解、桩积、增亏等类,分别各种窠名;在交割时,不仅要开具数目和窠名,还要说明各项钱物的用途,如用于今后桩管或合充支造、合行起纲。这些情况都要申报省部。

在司法上,宋朝知州的职责比唐朝中期以前为繁重,而神宗以后则又为减轻。中唐以前,州的长吏不亲“监决”。到宋太宗时,规定凡决徒罪,各州长吏必须亲临。在神宗元丰改制以前,知州有权审核属县报呈的徒以上案件之权,也有权判决包括死刑的大小案件。元丰改制后,加强了监司对州县的监督,取消了知州的大辟终审权,规定必须申报本路提刑司核准,方可执行。

在军事上,北宋前期的知州握有一定的兵权,尤其是兼任本路安抚使、马步军都总管或兵马钤辖、兵马巡检、提辖兵甲等差遣者。但在神宗兵制改革以后,兵马改隶正将和副将,“是守无兵权也”。到南宋时,州、县的所有禁军、厢军,甚至弓兵之籍都归帅司,于是知州的兵权减少到最低限度。

四、知县

五代时,忽视对县令的选拔,往往将龌龊无能者注为县令,致使地方政治腐败。宋朝吸取这一教训,从太祖建隆三年()开始,大县和驻有兵马的县,选派一员升朝官和京官(文臣)或三班使臣(武臣)担任知县事;小县选派一员选人作县,则称县令。

真宗咸平间(-),规定知县兼领兵马者,升朝官为兵马都监,京官和选人为兵马监押。南宋时,担任知县的官阶降低,从政郎(元丰改制前为录事参军和县令)以上即可为知县事;从政郎以下,才为县令。从神宗熙宁十年()开始,还规定选人磨勘改为京朝官后、必须担任知县一职,称为“须入”。

南宋孝宗淳熙七年(),规定武臣知县、县令的资序和年龄等,其体为经任、有举主、关升亲民人,年龄不满60、无疾病人、识字能书知哓文义人,不曾犯赃或私罪情节严重人,当官考试书判二道。

南宋后朝的“吏部条法”规定,担任知县的资序为:一、改官后,考试书、判合格;二、奏补京官曾历两任、年30以上、无过犯、有监司知州荐举;三、使臣试换京官,曾历两任四考。65岁以上和恩科55岁之人,不准注授知县差遗。沿边州县的知县,不准选差60岁以上之人。

知县或县令作为一县的长官,掌管全县的政事和民事、部分军事等。《哲宗正史·职官志》规定,知县或县令“总治民政、劝课农桑、平决狱讼,有德泽禁令,则宣布于治境”。凡是本县的户口和斌税、徭役、钱谷、赈济、财赋出纳等事,都负责管理;同时,按时编制户籍簿书,催理二税。遇到水旱等灾,及时申报,争取蠲免;百姓因水旱而流亡,负责安置,不使失去生路。民间有孝悌行义著名于乡里者、整理事实申报本州,借以激励风俗。

知县或县令的日常工作,实际主要是“管勾簿书,催督税赋”,完成每年向州衙上缴定额和额外的财赋的任务;“理婚田词讼”,审理杖罪和杖罪以下的各种民事案件。

徽宗政和二年(),为促进农业的发展,朝廷制订出县令“劝课农桑”十二条,为敦本业、兴地利、戒游手、谨时候、诫勾简、厚蓄积、备水旱、戒宰牛、置农器、广栽植、恤佃户、无妄讼。要求县令在境内“亲诣田畴,劝谕勤惰,以为力田之倡”。

南宋宁宗嘉泰二年(),规定县令“当以十二事为戒”,这十二成为:自己不贪财,子弟不预政,官物不预借,公事不科罚,保正不催科,户长不代纳,簿帐不关销,税苗不失割,公人不下乡,推吏不鬻狱,差役不偏曲,推排不漏滥。以上的十二条和十二事,都成为考核县令政绩的一种标准,也反映了县令的职责。

随着社会关系的日渐复杂和社会矛盾的日益尖锐,以及苛捐杂税的逐步增加,县令越来越难做。宋朝士大夫经常谈到“当今作吏之难,莫若近民之官。于民尤近者,作县是也。”所以,宋朝再三强调知县或县令差遣的重要性,要求初改为京朝官者必须第一任做知县。与知州、通判不同的是,知县或县令没有对属官的“黜陟之权”。

由此,可知知府大略相当于副省级城市或者直辖市的市长兼警备区、卫戍区司令员;知州大略相当于一般地级市的市长兼军分区司令员;知县大略相当于县长(县级市市长)兼县武装部部长。

(正文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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