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串联证券法知识泽大企业并购工作室5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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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稿:企业并购工作室

责编:运营事业部

年5月和6月期间,浙江泽大律师事务所企业并购工作室每周一举行的业务培训活动一共举办了7场。分别是由冯宁律师主讲:《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洪杉律师的《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杨佳容律师、李巧钰律师共同分享:《关于审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徐天一律师的《关于审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马恺浓律师的《五洋证券欺诈案》;以及陈家铭律师的《刑法修正案十一(证券部分)》。

本月底的最后一次培训则播放了浙江金融法学研究会李有星会长的讲座“新司法形势下诉讼(债券)热点案件实务研讨”的视频课程,本阶段的培训目的是为了帮助大家对证券法的规定进行梳理和学习,工作室成员都收获良多!

5月10日

第一场培训由冯宁律师结合《关于审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对证券虚假陈述案件的起诉条件、虚假陈述的类型、案件的管辖、因果关系判断、经济损失的算法进行讲解。之后冯宁律师介绍他代理的康美药业案件情况,认为法院在“实施日”和“揭露日”的认定上存在一定问题,可能是受到行政干预而平衡各方利益。

本次培训从法条到案例到注意事项,深入浅出的介绍了证券市场虚假诉讼民事赔偿的这方面的知识。为接下来串联证券法其他的法律法规开了好头。

5月17日

第二场培训由洪杉律师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进行了系统化的讲解,从原信息披露办法与信息披露新规进行对比到自愿性信息披露的规定到对具体发条的要求进行解析。新规还细化了披露媒体要求、完善了定期报告制度、完善了“董监高”的异议声明制度等,这些改变有的明确了异议声明提出的时间点有的补充细化了“重大事件”概念又或是明确界定了信息披露义务人的范畴。“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更好的规范了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的行为。

5月24日

第三场培训杨佳荣律师先从年涉及证券虚假陈述的案件在全国的各城市占比与判决结果比例开始展开,然后将规定三十五条内容归纳为八个部分,分别为:一般规定、受理与管辖、诉讼方式、虚假陈述认定、归责免责认定、共同侵权责任、损失认定、附则。在这八个部分中分别就“适格投资者”、“证券市场”、“其他做出虚假陈述的机构或者自然人”等概念进行解释。然后又对虚假陈述认定中的“重大事件”、“不正当披露”等内容的范围进行解释,最后对虚假陈述认定、归责与免责事由认定中举证责任范围、因果关系推定、连带责任的范围这些重要内容进行说明。

李巧钰律师也就其实务的经验和经典的案例与工作室成员进行了分享,从东方网立公司案入手,在对案情的分析中进一步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北京金融法院案件管辖的规定》的适用问题进行讨论,工作室的其他成员也就实施日、揭露日的确定进行了深入的探讨。

5月31日

第四场是由徐天一律师为我们带来了“证券纠纷代表人诉讼若干问题的规定”的讲解,徐律师将整个规定总结为:“三类行为、两类诉讼”:三类行为指虚假陈述、内幕交易、操纵市场三类行为,两类诉讼指的是由前三类行为引发的普通代表人诉讼和特别代表人诉讼。

围绕这个核心,徐律师就《民事诉讼法》与《证券法》的有关规定进行配套的讲解,并提到“投资者保护机构”,就其启动的条件、产生的效力、代表人的授权等做了详细的讲解。工作室成员就这一新制度产生的问题积极讨论,也就现实中的案例为背景进行分析。

6月7日

第五场由马恺浓律师为我们带来“五洋证券案”的讲解,该案的原告多人,被告包括法定代表人、律所、会计师事务所、其他服务机构。该案作为《证券法》新修订以来最重要的证券欺诈民事赔偿诉讼案件之一也一直受到各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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